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章程
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以下简称为天津国际商会)。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COICTJ。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本市从事国际商务及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根据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天津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党组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反映和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搭建政府与会员的沟通桥梁;
(二)介绍和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和投资环境;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及经贸咨询信息和服务;
(三)加强同国内外商会、经济贸易协会、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及海外驻华机构的交流、交往与合作,促进和推动会员与国外商界、企业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发展;为会员提供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取更多发展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四)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国内外展览、技术交流、投资服务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促进公平贸易,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和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天津国际商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天津国际商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天津国际商会的意愿;
(五)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天津国际商会秘书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天津国际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明以证明会员身份。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天津国际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天津国际商会的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并进行监督;
(三)参加天津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免费、优惠和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五)对天津国际商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天津国际商会章程;
(二)执行天津国际商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天津国际商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天津国际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天津国际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天津国际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八)执行天津国际商会的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天津国际商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宣布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
(二)会员行为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对本会声誉、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害;
(三)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四)企业停产或破产,团体、机构被撤销、取缔或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后,应交回会员证书及相关物品资料,其在我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从会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天津国际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天津国际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天津国际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天津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天津国际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本单位以外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天津国际商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天津国际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天津国际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天津国际商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天津国际商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天津国际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天津国际商会选举若干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需要时副会长可承担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
第三十九条天津国际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和海外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天津国际商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天津国际商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行政负责人,在接受会党组任命的同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为本会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天津国际商会的具体事务,秘书长离开本工作岗位,秘书长职务自动卸免。
第四十二条天津国际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天津国际商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天津国际商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天津国际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八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天津国际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天津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天津国际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天津国际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天津国际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天津国际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天津国际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天津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天津国际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24年 12 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