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25-02-01      点击:13723

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

会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结合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应当符合《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会会费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本会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机制性会议和商会年会等年度性相关活动支出;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的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条  本会普通会员免费。除普通会员外,共3个会员等级,会费标准为:

(一)理事单位5000元人民币/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人民币/年;

(三)副会长单位3万元人民币/年。

会员应于收到会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交纳会费。

第四条  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条  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报(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以上报告,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会员交回会员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后,方为正式退会。团体会员退会后,其所属会员单位一并视为退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要求退会,原则上应在一届任期结束时提出,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报理事会备案后方可正式退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理事级别以上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按照会员会费标准交纳会费的,我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证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或违反本会章程规定、利用会员身份牟取不当利益、损害本会名誉或权益的,经秘书处审议报本会会长批准,予以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时,本会不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会员被终止会员资格时,本会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宣布其会员证书作废。会员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本会权益的,本会将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理事级别以上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年度会费标准为:
(一)普通会员单位不收取会费;
(二)理事单位5000元人民币;
(三)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人民币;
(四)副会长单位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于收到会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一次性交纳多年会费,以一届(5年)任期为限。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费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
(一)本会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机制性会议和商会年会等年度性相关活动支出;
(三)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费管理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收缴、支出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