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惠企政策汇编(二)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9-11-26      点击:10548

一、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发展,规范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管理,制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以保税方式对来自境外的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进行检测、维修,使待维修货物部分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出口的活动。再制造业务,是指以保税方式将来自境外的主体部分不具备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废旧原产品(件)为胚料,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在原有制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新的制造,生产出达到或超过原产品(件)使用功能的成品后复出口的活动。详情见(津商产业〔2019〕6号)文件

 

二、为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培育我市外贸竞争新优势,助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在《促进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文件中,对通关便利措施、出口退税措施、金融服务措施、信用保险措施、财政政策支持、保障服务措施六方面提出了要求。详情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的通知》(津外贸办〔2019〕13号)

 

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按照人社部要求开展我市2019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详情见《关于开展2019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85号)

 

四、为全面落实“天津八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完成申报及评审程序后给予奖励资金。其中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民营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补助资金在认定后一次性拨付。对新设总部按照其首年地方经济贡献分3年给予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详情见《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合作交流办重新印发<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3号)

 

五、我市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的清整范围为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详情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运行〔2019〕1号)

 

六、我市经过申报、评定的孵化器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根据科技部定期对国家级孵化器考核评价结果,市科技局对考核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我市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均用于孵化器发展。详情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

 

七、申请创新券支持的企业,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创新券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一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详情见《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2号)

 

八、按照《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要求,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申报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超过20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创新型企业。详情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

 

九、按照《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要求,我市对以企业发展、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为目的,取得符合相应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前已完成股改并获得股改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股改奖励。详情见《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及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4号)

 

十、为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对符合规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具体为: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线下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完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2%、1.5%、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0.8%、0.5%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交易的受让、出让补助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线上技术转移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准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详情见《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