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贸仲委发布《投资仲裁规则》(四)之仲裁程序(1)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7-11-06      点击:10008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审理方式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二)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和可采性。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清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经仲裁庭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五)对于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仲裁裁决能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仲裁申请书
除非申请人将启动仲裁通知书作为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仲裁申请书,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1.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任何支持其请求的证据;
3.请求的救济以及索赔金额。
 
第二十二条  仲裁答辩书
(一)除非被申请人将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作为答辩书,被申请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仲裁答辩书,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1.答辩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任何支持其答辩的证据。
(二)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反请求书
(一)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1.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任何支持其请求的证据;
3.请求的救济以及索赔金额。
(二)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书。
 
第二十四条  对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变更或补充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但是存在下述情形的,仲裁庭可以驳回当事人的修改请求:
1.当事人提出修改的时间过迟,如接受请求将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或对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2.仲裁庭认为其他不宜接受当事人修改请求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管辖权
(一)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本规则的可适用性等事项作出决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表面证据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认定没有管辖权的,仲裁程序终止。仲裁委员会认定有管辖权或有部分管辖权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有权根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事实或证据另行作出管辖权决定。
(三)无论仲裁条款规定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还是其他文件中,该条款均独立于上述文件,仲裁庭对上述文件效力的认定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四)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最迟在其提交答辩书或对反请求的答复时书面提出。当事人指定或参与指定仲裁员的,不妨碍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仲裁庭超越管辖权的,应在其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仲裁庭超越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后30日内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非仲裁庭认为该延迟具有正当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应提交至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同时发送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并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说明送达日期和方式,附具送达证明。
(六)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庭对管辖权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七)上述管辖权异议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异议或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先期驳回
(一)当事人可以以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为由申请先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二)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先期驳回请求,并说明其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应尽可能及早提交先期驳回请求,除仲裁庭另有规定,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为理由的先期驳回请求最迟应不晚于提交答辩书或对反请求的答复时提出。
(四)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有权对先期驳回请求作出受理决定。
(五)仲裁庭应在先期驳回请求提出之日起9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裁决,并附具理由。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
(六)仲裁庭裁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先期驳回请求的,应终止对相关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审理,该裁决不影响仲裁庭对其他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资助
(一)在本规则中,“第三方资助”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实体协议承担参与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形。
(二)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应在签署资助协议后,毫不迟延地将第三方资助安排的事实、性质、第三方的名称与住址,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庭及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庭也有权命令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披露相关情况。
(三)在就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作出裁决时,仲裁庭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以及当事人是否遵守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