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贸仲委发布《投资仲裁规则》(六)之其他规定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7-11-06      点击:10229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免责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院院长、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和雇员、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及其成员和雇员、仲裁庭、紧急仲裁员、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和案件秘书不就依照本规则进行的任何与仲裁有关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向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另有规定。
(二)当事人不得要求第(一)款所述人员在任何与依据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管理的仲裁案件有关的其他法律程序中担任证人。
 
第五十五条  资料公开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则仲裁的,视为同意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资料。
(二)第(一)款中可公开的资料包括:
1. 启动仲裁通知书;
2. 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3. 仲裁申请书;
4.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5. 仲裁答辩书;
6.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
7. 非争议缔约方和非争议方提交的书面意见;
8. 庭审笔录,如有;
9. 仲裁庭的命令、决定和裁决。
(三)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当事人公开机密信息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的附件构成规则的一部分。
(三)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布本规则实务指引。
 
第五十七条  规则的正式文本
仲裁委员会公布的本规则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语言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第五十八条  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