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发展我国社会调解的新思路(3)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4-04      点击:10251
    推进社会调解机制市场化。在我国现行社会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属于无偿的公益性民间调解,由国家公共财政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如果将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泛化为人民调解,都视为一种免费、无偿的纠纷解决服务,而不建立调解人员的激励机制,这将严重制约我国社会调解制度的发展。为此,发展我国社会调解必须走差异化道路,在坚持人民调解公益性属性的同时,应当支持和鼓励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的市场化运作。市场机制是培育社会调解走向成熟的重要路径。现代商事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标的金额较大,只要调解组织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当事人往往展现出较高的付费能力和付费意愿。因此,在特定领域鼓励社会调解组织收费调解,符合“谁使用,谁付费”的市场规律,既可以吸引具有专业性知识的高端人才参与到纠纷解决服务业中,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效果,培育质优价低的调解服务产品,促进纠纷解决市场的供需平衡。当前我国社会调解服务市场尚在起步阶段,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及时出台手续简化、税收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通过积极向社会调解组织购买纠纷解决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推动社会调解从政府主导型向社会自治型转变。
  保障社会调解队伍职业化。当事人选择社会调解的源动力在于调解组织能够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而优质的调解服务源于一支优秀的调解员职业队伍。现代民商事调解具有复杂度高、专业性强的特征,远非传统意义上非专业人员仅凭社会经验和道德教育就能胜任的。调解是一门艺术,不仅需要自然理性,而且需要技术理性。调解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遵循基本的调解规范和职业伦理。同时,调解需要跨学科的知识运用,涉及谈判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内容。从域外发展经验来看,调解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才能获得资质认证,并且对培训的课时量和培训的内容都有相当精细的要求。在我国行业调解和商事调解的从业人员中,大部分为兼职调解员,调解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社会大众对调解员的职业认同感不强,这是制约我国社会调解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大力发展现代社会调解,需要法治实践部门和法学教育部门通力合作,加强综合性、实践性调解人才的培养,推动职业化调解员统一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调解员队伍,以不断满足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