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共同关注(4)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5-17 点击:10522
记者“班门弄斧”,同杨先生聊起了攸关中国市场的共同海损规则和法律。
据他介绍,对我国市场来说,现在产生作用的主要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理算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除1975—1995年间北京理算规则被写入我国的提单和租约中外,不同版本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随时间推移被广泛地使用。该规则自1974年修改后,还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并产生了1994年、2004年和2016年版本,目前市场上所使用的大多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十章是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而且在其中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作为自己国家的规则,我们共同的兴趣聚焦《北京理算规则》。杨先生解释道,《北京理算规则》是1975年由中国贸促会颁布的。影响其产生的两个主要因素,一个应该是中国贸处会海损理算处的成立,另一个则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产生。国家当时组织成立海损理算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北京理算规则》的产生是当时我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精神的一个体现。事实证明,在1975—1995年的20年间,它有效地服务了中国的航运和保险市场,也获得合同方的接受,而在其实施上也没有产生什么典型的争议。
有人说,《北京理算规则》已经过时了,没用了,甚至说,我国海商法再次修改时可以直接使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内容就行了。杨先生认为不然,毕竟《北京理算规则》的简化方式在其使用上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毕竟《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同《北京理算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还是有一定差别的。而且,在今天在我国的沿海运输中,一旦运单形式发生改变,一旦其出现类似远洋运输的背面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势必会作为其中之一,而《北京理算规则》的形式更容易被市场认知和理解。目前,为了迎接未来市场的需求,中国贸促会正在进行《北京理算规则》的修订工作。
对于共同海损规则和理算操作在我国航运市场的演进,杨先生是有信心的,也是在不遗余力地推动,令我肃然起敬!我们共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