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创新与精神(1)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6-05 点击:9706
在保护民事权利、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始终紧跟时代和社会需求,从未停滞。从1986年《民法通则》,到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民事立法日臻科学和完善。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打下了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民事主体对民事法律规则提出了新的需求。而《民法总则》的创新正是民事主体新需求的重要回应。
首先,《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要求。同时,结合当前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民法总则》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首次列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民事主体方面,《民法总则》加强了对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方的权利保护,同时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由之前的6岁提高到8岁,扩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一改《民法通则》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按是否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反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