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创新与精神(2)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6-05      点击:9479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社会治理结构不同,该分类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法人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的经济组织,对于营利法人我们可以本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念,倡导经济自由、企业自由。在营利法人的监管方面,宜以备案制为主。对于非营利法人,因其业务以公益性居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故在非营利法人的监管方面,宜采取审核制。
    除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外,《民法总则》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统称为特别法人。针对当前集体财产保护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土地权利保护严重不足的问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赋予法人资格,对其财产予以平等保护,意义重大。
第三,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给民事主体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民事法律的纲领性文件,《民法总则》首次明确提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是对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同时,《民法总则》进一步加强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保护。针对当前因征收、征用财产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频发的问题,《民法总则》在强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的同时,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该规定对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意义重大。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