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重要性(2)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7-17 点击:9499
二、内地的司法改革目标明确了调解机构的发展方向
内地司法改革推动内地商事调解机制朝着专业化、便利化、国际化发展。
自2004年起,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把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列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始进行积极探索。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更是吹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冲锋号。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意见》提出“调解优先”的概念。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内容,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改革举措,加强民事诉讼案件与商事调解组织等的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群众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节约司法资源。根据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行业和商事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被纳入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的子课题单位,也是较早融入司法改革的工作,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不断创新探索,脚踏实地,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三、推进商事调解是发扬中华文化传统,传承中华文明的有效途径
调解文化在中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商事调解所特有的东方传统文化,是其能够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受到重视的原因。中国文化讲究中庸、和谐与包容,自春秋时代孔子提出“以和为贵”,历朝历代,都主张“居间调解,无伤和气”,以调解来化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和气生财是中国商事主体的“魂”
所谓“和”,就是求大同存小异,彼此之间把次要的分歧放弃而把共同利益作为协调彼此关系的原则。“和气生财”是商事活动的金科玉律,以“和”来调整双方关系,营造沟通之路;让“气”,以敞开方便之门,实现双方的“和合共赢”。
调解终极目标的实现建立在企业的诚信文化上
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共赢互利、信守承诺的企业信用是现代文明诚信社会的基础。
“一带一路”建设中,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和谐包容的理念成为沿线各国的共识,沿线国家间的商业交往并非一次性,其商业关系的长期维系需要调解所倡导的减少分歧、求同存异等价值理念的运用,以维护各方长期利益的实现。
我们的每一份调解协议在形成时,注重以诚为本,彰显诚信、共赢的商业伦理,促使每一个市场主体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秉持诚实信用的商事交易理念,明白维护长期、互利的商业关系的主要意义。至今,我们调成的每一份协议都得到了很好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