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经营者合规监管(2)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9-05-14 点击:9340
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个人商家在电商平台占据相当比例。个人商家在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监管困难和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的风险。此次《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除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产品,以及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均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但实践中就“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尚未有统一认识和标准,有待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
第二,依法纳税。为了培育新业态和互联网经济,长期以来电商行业都在享受着宽松的税收政策红利,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形成电商与实体经营者同台竞技的公平环境。为了实现线上线下享有平等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据此,不管是电商平台,还是电商商户或者微商,都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纳税协助义务,即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并提示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纳税虽然短期内会增加经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禁止刷单和默认搭售。针对消费者普遍诟病的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以及商家卖机票默认搭售保险等霸王条款,《电子商务法》明令禁止,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默认搭售为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默认搭售商品或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贸促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