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经营者合规监管(3)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9-05-14 点击:9121
尽管《电子商务法》既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适用于商户,但《电子商务法》特别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商户身份核验义务。《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入住其平台的商家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如有违反,平台将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第二,商户信息报送义务。《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商户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协助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可以预见,因平台掌握了商户在线交易的全部记录,平台报送的纳税信息将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违规情形报告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如平台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的,则平台有义务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贸促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