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经营者合规监管(4)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9-05-14 点击:8364
就《电子商务法》附加于电商平台的前述义务,实务界存在不同声音。有人认为,国内电商平台高度集中和垄断,理应对其商户承担更多的监管和保证责任。但也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法》使电商平台承担了部分原本属于行政执法的职能,加重了平台责任,使电商平台有被管道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可就电商监管设置一个过渡期,以实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的有序过渡;过渡期内由平台承担部分监管职责,过渡期后让平台回归其服务本色。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在收到知识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有义务采取删除等措施。对权利人而言,该规定相当于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临时禁令”。与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行为保全救济相比,这种“临时禁令”无论是时间上还是成本上更容易取得,且平台迫于连带责任的威慑,也会“宁错勿纵”地采取删除等措施。但如果该“临时禁令”被相关市场主体滥用于自己的竞争对手身上,则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而且部分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认定远非电商平台能够胜任,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删除等措施并不能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担保制度,提高恶意申请“临时禁令”的违法成本。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电商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同时,《电子商务法》也是一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我们建议广大电商企业务必加强合规建设。此外,我们也建议立法机关结合实践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措施,使《电子商务法》更适合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来源:中国贸促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