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3)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贸促会官网      日期:19-08-07      点击:9121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机构
   企业可根据业务性质、地域范围、监管要求等设置相应的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合规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组成。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合规管理机构的企业,可由相关部门(如法律事务部门、风险防控部门等)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合规负责人。
   (一)合规委员会
   企业可结合实际设立合规委员会,作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最高负责机构。合规委员会一般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1.确认合规管理战略,明确合规管理目标。
   2.建立和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审批合规管理制度、程序和重大合规风险管理方案。
   3.听取合规管理工作汇报,指导、监督、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二)合规负责人
   企业可结合实际任命专职的首席合规官,也可由法律事务负责人或风险防控负责人等担任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是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负责人和日常监督者,不应分管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部门。首席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一般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决策层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
   2.协调合规管理与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加强合规管理队伍建设,做好人员选聘培养,监督合规管理部门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