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7)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贸促会官网      日期:19-09-04      点击:14746
第十九条 合规考核与评价
合规考核评价应全面覆盖海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合规考核和评价结果应作为海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考核指标评分的重要依据。
海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单独的合规绩效考核机制,也可以将合规考核标准融入到总体的绩效管理体系中。考核结果应与单位评优评先、各级领导职务任免、员工职称 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考核机制可采取各种形式,制定详细的合规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或参加所有的合规培训;严格执行组织合规政策和流程;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机构工作; 及时汇报合规风险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等。
第二十条 合规咨询与审核
海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合规风险事项,应及时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或审核支持。
企业应该针对高合规风险领域规定强制合规咨询范围。在涉及招标投标、物资米购、投融资业务、进出口贸易、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或重要业务环节,主动咨询合规管理部门意见。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答复或启动合规审 核流程。
对于重大复杂或专业性强且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事项,合规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听取企业法律顾问意见或委托专业机构召开论证会后再形成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规举报和调查
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合规信息举报体系。员工、客户和第三方均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充分保护举报人。
合规管理部门应针对举报信息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形成调查结论以后,企业应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