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8)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银保监办发〔2019〕13号      日期:19-11-06      点击:14305
七、完善跨境监管机制
(二十三)完善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总部应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重大进展情况,发现境外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二十四)加强对重点机构和业务领域跨境监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将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情况纳入监管评级体系。提高对境外重要性实体的监管关注,加大对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合规压力较大的境外机构合规风险监测力度。加强对国别风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重点领域的监管。
(二十五)深化跨境监管合作。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利用各类机制和渠道,深化多边、双边监管合作。加强与东道国(地区)监管机构的沟通与互访,及时掌握境外机构合规管理情况,增进监管互信,提高跨境监管有效性。
境外设有经营性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境外设有保险类分支机构的中资保险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