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第十七条配套细则
第十七条配套细则
我会提出“防疫为重,网络办理,服务企业,保障外贸”的工作思路。企业可利用“互联网+认证”平台提交申请,全程实现网络办理业务。
(一)登陆中国贸促商事认证平台网址:http://www.rzccpit.com(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
(二)申办步骤:点击商事证明书申请板块时行注册,注册个人账号--“个人中心”页面绑定企业信息--录入基本信息-出证周期选择“立等”--点击“添加文件”选择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认证类型选择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实证明书--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PDF格式)--文件取回方式选邮寄--生成订单,即完成在线申请。
(三)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政府官网截图即可)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5.企业自行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四)天津市贸促会贸易中心会将业务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企业,完成后通过快递寄回。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冬 金靖
联系电话:022-23110372,13102020515,18522738195
快递投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94号 邮编300220
收件人:金女士、刘先生
(一)拨打热线电话或发送邮件
企业可在咨询时间拨打热线电话向我会咨询,也可通过工作邮箱发送咨询问题,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拨打工作人员手机请求协助。
热线电话:022-28306862;022-2313449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 09:00-11:30
下午 13:00-17:00
紧急情况联系人:刘婕 13512980047
张聪明 17622676890
电子邮箱:law@ccpitlawtj.org
(二)咨询登记
及时登记咨询企业名称、咨询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指导和进行跟踪反馈。
(三)问题解答
接到企业电话咨询或收到企业咨询邮件时立即给予专业法律意见。
(四)内部研讨与反馈
遇到案件相对复杂的情形,需要企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待收到证据材料后启动内部研讨机制,如有必要可进一步与企业沟通,了解全面情况,并在收到全面准确案件信息后2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
(五)跟踪回访
对于已经给予专业法律意见的企业,定期跟踪回访,了解案件后续进展,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贸易纠纷,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一)提出申请
1.企业向我会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
(2) 调解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我会受理调解申请并予以登记。
(二)通知和确认
1.向申请人送达调解受理通知、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和调解收费标准等。
2.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征询函件、调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和调解收费标准等。
3.被申请人确认调解意愿后,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可以同时提交答辩材料。
(三)选(指)定调解员
当事人应在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我会指定一名调解员。
(四)进行调解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调解会议、背对背沟通等。
(五)达成和解
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及我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就部分调解请求达成和解的,可据此签署部分调解协议。
(六)司法确认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根据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一)仲裁或诉讼咨询
1.企业遇到的问题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时,首先引导企业检查相关合同是否约定仲裁条款。如果有仲裁条款,帮助企业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如果仲裁条款有效,指引企业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如果相关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无效,帮助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指引企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指导企业准备仲裁或诉讼申请文件
企业提起仲裁或讼诉讼,应准备以下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授权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仲裁申请书或诉讼起诉书,包括仲裁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指导企业申请财产保全
如申请财产保全,企业需要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说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还应提供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与请求等额的担保。
(四)提示提起仲裁的特殊要求
提示企业,仲裁申请书有不同于法院起诉书的特殊要求,需要在仲裁申请书显著位置明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内容,作为提起仲裁的依据。
(五)提示涉外诉讼的特殊要求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上述提交的材料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取得,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六)提示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需注意的问题
司法判决如涉及在中国境外执行,需要考察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是否签订司法互助协议或相关程序安排,或我国是否存在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判决予以承认或执行的先例以确认是否可以援引互惠原则在境外申请执行。
(七)提示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的便利
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可以在世界上约160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2020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