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安全信息2023年第二十五期(总第一百六十五期)

编辑:      文章来源:走出去智库      日期:23-04-10      点击:374

海外投资安全信息.png

德国判例:租赁电池远程关闭条款无效

【2023050】

【视界万花筒】

一说到新能源汽车电池租赁业务,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蔚来的电池租用服务。其实在全球率先推广电池租赁业务的是法国雷诺汽车公司。其旗下的金融服务公司RCI Banque S.A.(下称“雷诺银行”)从2013年就开始在雷诺ZOE电车推出电池租赁服务,并在欧洲市场取得巨大成功。


树大招风,雷诺在德国的电池租赁业务于2019年被德国萨克森州消费者保护协会(一民间组织,下称“萨克森消协”)盯上,并遭到其法律阻击。萨克森消协通过起诉雷诺银行,要求确认电池出租方远程关闭电池、使电池无法充电的合同条款无效。该案经过三级审理,由德国联邦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萨克森消协获胜。


一、起因和基本诉求


萨克森消协盯上的是雷诺银行与德国消费者间格式合同中的一个条文,该条文是:


“出租人结束提供服务的后果

在合同因终止而非正常结束的情况下,出租人将首先提前14天通知【承租人】关闭电池充电的可能性,并可同时进行催告。在通知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有权停止其给付义务,并阻止电池充电的可能性。【出租人】的返还请求权主张不受影响。”[1]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如果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电池租金,雷诺银行会通知承租人,如果其再不支付租金,就于14天后远程关闭出租的电池,使电池无法充电,并可要求承租人返还电池。这个条款可简称为“电池远程关闭条款”。萨克森消协认为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先于2019年1月致函雷诺银行,要求雷诺银行承诺不再使用此条款,但遭到拒绝。


于是,萨克森消协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起诉,确认此条款无效,进而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雷诺银行在与消费者的电池出租交易中,不准使用该条款,不准使用仿效或内容相同的条款,也不准在合同进程中执行此类条款,否则,对每次确认的违反处以最高25万欧元的罚金,或对其总经理强制执行最高6个月的拘禁。”[2]


二、案件焦点问题


就电池远程关闭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本案经过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德国联邦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三级法院对如下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1.电池远程关闭是否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58条的“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即违背占有人(承租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且为法律所不许可的行为。如果电池远程关闭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私力,那么依《德国民法典》第858条,就构成违法行为,电池远程关闭条款就构成法律所不允许的模式。[3]


2.电池远程关闭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德国民法典》第307条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要求而无效。在电池远程关闭构成法律所禁止的私力的情况下,该条款偏离法律要求,自然无效;此外,该条款如果违反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透明、合适要求,也会无效。[4]


三、激烈交锋的案件上诉二审审理过程


在杜塞尔多夫州高级法院(下称“杜塞高院”)的案件上诉审审理中,围绕上述两个焦点问题,被告雷诺银行从抽象学理、先前判例、类比举例等多个角度说理,但被杜塞高院在上诉审判决中逐条反驳。各方交锋过程很是精彩。下面将详细展示这一交锋过程。

四、案件上诉审理后的学者反应


杜塞高院的二审判决出来之后,德国法律学者纷纷发表判决评论,观点各异,但基本是反对远程关闭电池构成《德国民法典》第858条下的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当然,被杜塞高院在判决中采纳其观点的学者,[18]并没有撰写判决评论,毕竟得胜方要低调点。


在反对者中,Casper/Grimpe提出了保护载体、不保护软件的观点。依此观点,远程控制是否构成占有妨害,应当分三步判断:


—对网联物的占有保护限于其实体部分,不包括软件;

—对网联物的占有保护并不包括使物的功能性免于数字化干涉;

—对网联物的占有保护仅限于保护网联物,使其免于遭受技术片断的干涉,这种干涉剥夺了占有人对物的影响和排他权力。


按此标准,远程关闭电池仅限制了电池依租赁合同的使用功能,不构成占有妨害。[19]


Strobel则提出了更新颖的观点。他认为,电池出租人与承租人构成共同占有,因此,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占有保护,电池远程关闭自然不构成占有妨害。[20]


五、联邦法院终审虽维持二审原判,但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或许是德国学者对此问题的争议较大,德国联邦法院在终审时,虽然仍维持了二审上诉审理的判决,但对二审上诉审理判决中的观点并未完全赞同。其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这具体表现为:


1. 虽然认定远程关闭电池构成占有妨害,但对是否构成法律所禁止的私力持开放态度,没有结论。[21]这种观点所造成的后果是,承租人在电池远程关闭情形下,不能明确主张基于占有保护的请求权,而只能主张侵权保护或停止侵害。[22]联邦法院认定构成占有妨害的理由是,远程干涉影响了租赁电池的操控,与对物实质的影响相关。在此,对出租物的操控,数字化的干涉手段与其他机械的、电力的和人为的操控没有区别。通过远程关闭电池的操作,与电池占有相联系的承租人的影响力和排他力都被限制了。[23]


2. 联邦法院没有采取法律所禁止的私力这一物权法路径,认定电池远程关闭条款无效,而是采用合同法的思维,[24]认定该条款是雷诺汽车单方设置的条款,未考虑承租人的合理利益,反而尝试通过让承租人承担成本的方式,不正当地实现出租人自身的利益。[25]这体现在:(1)当双方出现争议时,承租人只能通过法院程序恢复电池功能,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电车;(2)当承租人对电池质量有异议要求减价而未付租金时,如果出租人不顾此异议、远程关闭电池,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很大影响;(3)一旦出租人远程关闭电池,承租人完全无法使用电车,当双方对租赁合同的终止有异议时,起诉的负担完全在承租人一方,这与法律设置的由出租人承担起诉负担完全相反。[26]


德国联邦法院采取谨慎的态度,有其道理。一旦电池远程关闭条款被认定为构成法律所禁止的私力,那么短途租用电车、试驾电车、公务用电车、提供免费充电服务的电车等场景都很可能被直接认定为法律所禁止的私力,这可能造成具体情况下结论的不妥当。


六、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这一案件的判决对德国汽车工业的影响不小,将直接影响德国新能源车的商业销售模式。在笔者看来,该案判决也会对中国企业产生较大影响,这包括:


1. 对中国新能源车出口德国的影响


虽然雷诺汽车在德国已经停止了新能源车的电池租赁业务,但据德国媒体报道,目前在德国积极推进新能源车电池租赁业务的是中国和越南的汽车厂商。[27]这些中国汽车厂商必须遵守本案判决:如果其与消费者的电池租赁合同中有类似条款,就必须及时删除或调整,否则会被德国消费者组织起诉,面临法定处罚。而在删除租赁电池远程关闭条款的情况下,为应对消费者欠付租金,中国汽车厂商或者事先多收取租赁电池佣金,或者事后向法院起诉维权,新能源车的电池租赁商业模式的成本将急剧增加,其还有多少吸引力?


2. 对中国企业境内经营的影响


在智能产品和智能服务时代,类似于新能源车远程关闭的应用可以十分广泛,依笔者估计,至少包括:


(1)所有采取分期付款的智能电子产品,对于未按期支付分期款的消费者,商家可远程关闭电子产品或其功能;

(2)房屋、办公室租赁,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远程关闭房屋、门禁,不让其进入;

(3)智能合约,依此方式约定当违约情形产生时,远程关闭产品服务;[28]

(4)中国的新能源车电池租赁业务。


当于上述场景中出现远程关闭、双方争议并诉讼时,我国法院也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作出判决。


我国《民法典》关于占有保护、私力救济的规定,虽然条文很少,但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29]可以说,我国法院在判决说理时,除了要改变条文引用,本文展现的德国法院说理可完全适用。而一旦适用,最终的结果也是确定无疑的——采取数字化形式的远程关闭操作及其条款不为法律所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