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经济法基础》盗版教材”侵害作品发行权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21-05-06      点击:1697
“《经济法基础》盗版教材”侵害作品发行权
 
 
一、案情摘要
原告:经济KX出版社
被告:BL香河公司、杨某、BL公司
原告是大型国有出版机构,享有某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经济法基础》的专有出版权。被告BL公司是专业从事某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机构,并作为特许人与被告BL香河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许可被告BL香河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被告BL香河公司是独立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某是其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香河县有关部门对被告BL香河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经济法基础》盗版教材三册。同时,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BL香河公司处报名培训课程,从该公司处取得《经济法基础》盗版图书一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二、审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经济法基础》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且当事人均认可BL香河公司被查扣的涉案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被告BL香河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BL香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BL公司与被告BL香河公司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授予BL香河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内的特许经营权,使用BL公司的特许标识、商标,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图书来源于BL公司,故BL香河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L公司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判令BL香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与杨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典型意义
本案案由虽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但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涉及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并引申出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问题。被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侵权行为时,特许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生效判决认为,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应以自己责任为原则,同时考察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相互独立、自担风险、自负责任。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人许可的内容为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从许可内容和合同约定两方面审查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在特许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应对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