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乐佑申”商标异议案例

编辑:      文章来源:      日期:21-12-28      点击:367

“乐佑申”商标异议案例


2020年6月,天津L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发现,其创始人“乐佑申”的名字被福建省某自然人(以下简称“抢注人”)申请注册为药品类商标(以下简称“乐佑申”或“抢注商标”)并通过实质审查,进入公告期,遂向我会求助。

我会立即安排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跟进处理。经初步调查,未发现福建申请人与L公司存在关联。我国《商标法》第    条的规定,任何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在商标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L公司发现及时,抢注商标尚在公告期,可以依据该规定提出异议。为了帮助L公司成功提起异议,成功驳回抢注商标,我会顾问向L公司讲解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第八款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其适用条件,并在大量历史书籍和资料中寻找有价值的信息,帮助L公司按时间顺序梳理历经百年发展逐步成为大型现代化中药制药企业的历程,突显其中与创始家族及创始人紧密联系的历史脉络。在此基础上,我会帮助L公司总结了三点异议理由,以充分说明抢注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意图,损害了L公司的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一、被异议商标“乐佑申”并非随意臆造的汉字组合,是L公司创始人的名字,与L公司存在历史传承关系。

我会整理了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授予L公司的证书和牌匾、L公司存档的公私合营时期的档案材料、载于央视网和北方网关于乐佑申铜像揭幕的新闻、创始人乐佑申先生的儿子所著《国药世家三百年》一书,证明异议人L公司始于1921年以及乐佑申先生是异议人L公司的创始人的历史事实。


二、详细阐述乐佑申先生作为L公司的创始人与L公司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并且为公众广泛知晓。

我会通过百度网站搜索“乐佑申”三个字,显示包含乐佑申词条的网页共67页,词条标题除一条是关于正在公告的被异议的“乐佑申”商标以外,全部约13900条新闻标题均与乐仁堂相关。

这足以说明乐佑申是L公司创始人,这一历史事实广为公众知晓,乐佑申三个字与异议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提到“乐佑申”必然想到其首先创办、苦心经营一生的公司字号。乐佑申代表了L公司,二者不可分割。


三、阐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将L公司的创始人“乐佑申”申请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从事药品行业经营,作为医药行业业内人士,其必然知悉乐佑申是L公司的创始人。特别是电视剧《大宅门》的广泛传播,使得乐家与异议人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更加广为人知。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来看,被异议商标申请的“医用药物、人用药、中药成药”与L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同属第05类,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面向的消费群体相同。被异议人故意申请“乐佑申”商标,意图使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异议人百年品牌的创始人之间有关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药品来源。

被异议商标“乐佑申”三个字,在现代汉语语境下,属于无意义组合,不可能出于申请人的偶然设计,只有在知晓乐佑申为L公司创始人这一身份的情况下才可能注册与之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乐佑申”三个字的主观故意。

我会还根据《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强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四、如果对被异议核准注册,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品牌不仅仅是一个商品的标识,更代表了商品的品质、服务、企业文化等等。我会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L公司荣获的各种业内奖项、L公司的字号被认定为“津门老字号”,与字号同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L公司的主营产品被认定为“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以及“天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L公司作为百年老字号制药企业,在天津乃至全国享有盛誉,为推动祖国传统医药的发展贡献了不可替代的力量,L公司在国内国际市场均具备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我会充分论证乐佑申三个字以及乐家几代传人对中药品质的孜孜追求对于L公司的品牌价值、企业文化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乐佑申是L公司的隐形品牌。如果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必然使消费者对其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在这种情形下,必然严重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有违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我会的专业服务和指导下,异议人的全部异议理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国知局裁定对“乐佑申”商标不予注册。我会帮助中华老字号企业有效阻止了一起手段高超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