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来了

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期:23-05-05      点击:463

0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爱马仕”“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余杭区良渚街道深红女装店通过网络销售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涉及“爱马仕”(Hermès)、“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等品牌。


  2022年6月8日,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直播地及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及商标标签。经“爱马仕”(Hermès)等8个品牌商标注册人或授权代理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2022年3月21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余杭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上下游2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捣毁窝点4处,扣押各类侵权标识、商品数十万件,涉案价值5000万余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第一个亮点是,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一举捣毁售假窝点,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净化了网络直播营销环境。该案另一个亮点是主动溯源违法行为,既查处了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售假店铺,又对其他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分子收网打击,取得良好效果。(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02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洞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11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使用“洞子老火锅”字样的店铺招牌,2022年3月开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样的点菜单和员工围裙。


  2022年9月6日,行政机关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1万元。2022年9月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民事裁定书,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有关义务。2022年10月21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专家点评】


  该案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显著优势,体现“快保护”;行政调解协议由辖区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程序,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受到司法约束,确保行政调解可执行性,体现“严保护”。该案以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对护航企业发展和促进行业规范具有示范意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邓宏光)


03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处无名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印有注册商标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成品、配件、包装箱及生产机器。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销售,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行政机关经与商标注册人及价格认定部门研究、核算,认定涉案商品货值为469万余元。


  2022年6月1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立案侦查,于2022年6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今年2月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人员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人员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案件查办时属于市场紧缺的抗疫物资,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该案的及时查处,彰显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维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阻止了侵权产品向海外溢出。该案在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对海外销售产品的估价等多个方面,对同类案件均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董宜东)


04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市场内有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陈某某支付1600元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带有“NIKE”商标标志的运动鞋100双,至2021年11月12日被查已销售5双,库存95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标志,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涉嫌侵权商品。涉案运动鞋盒内附带有“经鉴别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及“得物”二维码的鉴别证书,经“得物”客户端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辨认,上述鉴定结论并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2022年1月5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运动鞋,罚款3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系侵犯两种类型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例。随着电商平台迅速发展且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平台同时使用商品与服务商标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该案适应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新趋势,把握违法行为特征,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合理保护品牌方和服务商双方权益,同时保护了国外知名品牌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开创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具有借鉴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