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标准

编辑: 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09-09-29      点击:10156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有形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 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的50%以上;

  三、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 一般应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

  二、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且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新开发的,或与国内相同、类似产品比较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确属先进的。

  三、 一般应签有技术转让协议或在合资、合作合同中有技术转让的专门条款,规定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技术和产品的标准,技术转让的步骤,达到技术和产品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

  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的技术确属先进,虽不生产有形产品,可申请参加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属于天津市区的按12%税率征收,属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或天津港保税区的企业,按10%税率征收。

  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