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程序

编辑: 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09-09-29      点击:7334
设立条件:

  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照业务性质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主管部、委、局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代理报批单位,代理以上类型公司的报批手续。机构设立后的活动只能够涉及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


  需提交的文件:

  1、 由承办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审批单;
  2、 由该外国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申请书;
  3、 由该 外国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4、 由与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6、 租房协议。
  外国企业驻津代表机构申请延期或变更须提交的文件:

  1、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审批单;
  2、 延期或变更申请书;
  3、 合法开业证书(变更首席代表还需任命书、身份简历、护照的复印件);
  4、 资本信用证明书;
  5、 代表处三年业务总结;
  6、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或变更申报表》;
  7、 租房协议、有效批件附本。

  注意事项

  1、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驻津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天津市外经贸委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组织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2、 外国企业驻津代表机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天津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3、 外国企业驻津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首席代表变更、增加常驻代表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该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
  4、 外国企业驻津代表机构申办任何事宜的文件均应用中文书写,代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企业地址、代表处营业范围附英文;如用其它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报文件均须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