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编辑: 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6-01-21      点击:14332

1月1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称,将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要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有了“天花板”。

财政部表示,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财政部称,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而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对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前举借的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由各地在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

财政部还指出,“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