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马来西亚投资环境(2)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8-02-26      点击:14128

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

一、马来西亚投资环境
   (六)重点特色产业
   马来西亚的主要产业为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目前,马来西亚的重点产业为服务业,据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数据显示:2015年,服务业在GDP中所占比例为53.3%。旅游业是服务业的重要部门:
1、农业:产品以经济作物为主,主要有油棕、橡胶、水稻、蔬菜、可可、椰子、胡椒等,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马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马来西亚是世界上第二大棕油及相关制品生产国、全球第三大天然橡胶生产国和出口国、第一大橡胶手套、橡胶导管及乳胶线出口国及第五大橡胶消费国。
2、矿业:马来西亚石油、天然气、锡等自然资源储量丰富,马采矿业以开采石油、天然气为主。
3、制造业:自马来西亚1957年独立后,制造业以利用本国资源发展加工制造业为主,随着电子、石油、机械、钢铁、化工及汽车制造等行业的深入发展,传统的初级产品加工业地位逐步下降,制造业成为马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4、建筑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工程等项目的增多,推动了马来西亚建筑业的发展。
5、服务业:为促进经济多元化增长,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马政府积极鼓励服务业发展,服务业逐渐成为马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吸收超过50%的就业人口。目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七)土地政策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土地事务属于州务管辖范畴,各州均设有土地局,各州在联邦政府监督下,可指定本州的土地政策。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均规定,马来西亚的土地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可自由买卖。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永久拥有权,可以获得土地的永久地契。另一种是租赁拥有权,可获得有效期为99年的租契。目前,联邦政府公布了新的修订政策,允许业主在99年地契到期之前支付一定费用,便可在延续新的99年所有权。
   《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及其1995年修正案规定,申请取得土地,以及更改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呈报审批,只有在不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原则与目标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1960年土地征用法》规定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征用土地。1966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时马来西亚的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该法确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限,土地用途的分类、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土地的买卖、没收、划分及抵押等内容。同时,无论何种用途的土地,必须在地契注明的规定时间内开发,如有违反,将无条件收回土地。国家土地法规定:外资购买土地(除了工业用途)须得到有关州政府的批准。土地属于州当局的权限,所以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在投资购买时需实地分析,不少的州政府规定外资不可以购买农业耕地和林业用地,但可以,一般租赁期限是30-60年,可以续租。
   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公布的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产业购置准则》是马来西亚对外资最主要的产业规定,明确了各机构在外资购置产业申请事宜的审批权限。其中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为:价值50万马币以下的产业;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马来人保留地上的产业;州政府分给土著企业开发项目的产业。外资在马来西亚购置产业,一部分需要报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审批,无需批准的部分中,部分需报相关部门审核。
   (八)外汇政策
   马来西亚外汇管制较为宽松,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良好的环境。马来西亚外汇管制条例规定,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国际商业往来支付。外汇进出马来西亚需要核准,外汇汇出马来西亚不需要缴纳特别税金。马来西亚原则上规定,外国公民在入境或离境时携带超过一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需向海关申报。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的税后收入课全部转往国外。
    目前,人民币和马币不可以直接兑换,须美元搭桥,截止至2017年3月,1美元=4.43马币。但2009年,中马两国签署人民币和马币互换协议。2015年4月,双方再次续签协议,有效期3年,货币互换额度1800亿人民币或900亿马币。
   (九)环境保护政策
   马来西亚基础环保法律法规包括《1974年环境质量法》、《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1990年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以及《1994年环境影响评价准则》。根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投资者必须在提交投资方案时考虑到环境因素,进行投资环境评估,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把预防污染作为生产的一部分。马来西亚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的标准要根据污染事故的兴致、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加以判定,主要措施为罚款、监禁。根据《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必须进行环评的项目包括:将土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地改为农业生产地,水面面积200公顷以上的水库/人工湖的建造、50公顷以上住宅地开发、石化与钢铁项目以及电站项目等。
   马来西亚政府环保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局,主要负责环境政策的制定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和执行。环境局下设负责处理空气、河流、水利、以及工业废物的部门。
   (十)争议解决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当地法院执行,仲裁由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异地仲裁或国际仲裁,在马来西亚可以选择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马来西亚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签字国,在马投资出现争端时,可依照该公约,将投资争议提交位于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以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是1978年由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AALCO)主持成立的,作为非盈利性政府间组织,该机构依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条规,为亚太地区贸易、商业与投资提供中立的争议解决服务。
    马来西亚和中国不相互承认对方法庭判决,中国的判决不能在马来西亚执行,反之亦然。因此选择诉讼要考虑以下几点:裁决能否有效执行;资产所在地;司法独立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