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马来西亚对外国投资的相关政策(1)

编辑:信息部      文章来源:      日期:18-02-28      点击:15159

马来西亚投资法律指南

二、马来西亚对外国投资的相关政策

(一)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
马来西亚其他行业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负责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二)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汀立、撤销、履行、代理等内容,是马来西亚民商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成立、股份债券、抵押登记、公司管理、股份公司、公司账目与审计以及公司清盘做出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的概念。
   《工业协调法》规定了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如果投资超过250万马币,或其全职雇员超过75人,必须向贸工部(MITT)申请工业执照;工业执照需每年申请更新。
   《投资促进法》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投资优惠措施以直接或间接税赋减免形式出现,直接税激励指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间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消费税的形式出现。
   《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工和工会之间的关系,预防与解决劳资争端。
   (三)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的行业】外商投资下述行业会在股权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或30%。
   【新开放领域】2009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刺激本国经济发展,开放了八个服务业领域的27个分支行业,允许外商独资,不设股权限制,包括:
(1)计算机相关服务领域:电脑硬件咨询;软件应用(包括软件系统咨询、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电脑程序、系统维护);资料处理(包括资料输人、资料处理与制表、共享服务等);数据库服务;电脑维修服务;其他(包括资料准备、训练、资料修复、内容开发等)。
(2)保健与社会服务领域:兽医;老人院及残疾中心;孤儿院;育儿服务(包括残疾儿童中心);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职业培训。
(3)旅游服务领域:主题公园;会展中心(超过5000个座位);旅行社(仅限国内旅游部分);酒店与餐馆(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食品(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饮品(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
(4)运输服务领域:C级交通运输(私营运输执照—仅限自用货物运输)。
(5)体育及休闲服务领域:体育服务(体育赛事承办与促销)。
(6)商业服务领域:区域分销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科学检验与分析服务(包括成分与纯度化验分析、固体物检验分析、机械与电子系统检验分析、科技监督等);管理咨询服务(包括常规服务、金融(商业税收除外)、市场、人力资源、产品与公关等)。
(7)租赁服务领域:船只租赁(不包括沿海及岸外贸易);国际货轮租赁(光船租赁)。
(8)运输救援服务领域:海事机构;船只救护。
   为了进一步刺激外资流人,马来西亚政府在2012年逐步开放17个服务业分支行业的外资股权限制,包括:电讯领域的服务供应商执照申请、电讯领域的网络设备供应与网络服务供应商执照申请、快递服务、私立大学、国际学校、技工及职业学校、特殊技术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私立医院、独立医疗门诊、独立牙医门诊、百货商场与专卖店、焚化服务、会计与税务服务、建筑业、工程服务以及法律服务。
   马来西亚服务业发展理事会(MSDC)是分支领域开放的监管单位,负责审查服务业限制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鼓励的行业】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进人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纸浆制品、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科学测量仪器制造、塑料制品、防护设备仪器、可再生能源、研发、食品加工、冷链设备、酒店旅游及其他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在制造业领域,从2003年6月开始,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
   (四)投资方式的规定
   【直接投资】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开展业务。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人、设备人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跨国并购】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一般而言,在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地位公司、伊斯兰银行等领域,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外资可获得100%股份;马来西亚政府还先后撤销了27个服务业分支领域和上市公司30%的股权配额限制,进一步开放了服务业和金融业。
外资在马来西亚开展并购,不同领域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例如制造业由贸工部批准,国内贸消部负责直销、零售批发业,国家银行及财政部负责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通讯及多媒体部负责电讯业。并购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还需要经过经济计划署(EPU)批准。2012年实施的《竞争法令2010》是马来西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法令,该法令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执行,在马来西亚开展的相关并购活动也受该法律的制约。
   【股权收购】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企业上市,2009年,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取消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土著股权的限制,变为规定的25%公众认购的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给土著,即强制分配给土著的股份实际只有12.5%;此外,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生物科技公司地位以及主要在海外运营的公司可不受土著股权需占公众股份50%的限制。纳吉布同时废除外资委员会(FIC)的审批权,拟在马上市的外资公司直接将申请递交给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
   (五)工程承包
   1、许可制度
   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级执照,而没有A级执照,公司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参与政府1000万马币以上项目招标。因此外国公司要成为A级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但是当地公司大多以其信誉或A级资质作为参股条件,并不直接出资,他们与外国公司合作的目的是利用外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
   2、禁止领域
   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土著承包商负责,不允许外国工程公司单独担任总承包商,外国公司只能从当地公司中分包工程。
   3、招标方式
   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

4、注意事项
   (1)抓住市场机遇
   近年来,马来西亚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政府于2008年前后陆续推出五大经济发展走廊,2011年开始国家财政预算又拨出大量款项发展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改善投资环境,缩小地区差距,全面提升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当前,马来西亚政府已颁布第11个五年计划(2016-2020 ) ,努力使马来西亚在2020年迈人发达国家行列,预计马来西亚将迎来新一轮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潮。目前未来几年,马来西亚的计划实施的重点工程有吉隆坡槟城第二大桥地铁捷运工程2期和3期(MR下2 , MR下3)、吉隆坡周边高速公路项目、南部铁路、马新高铁、东海岸铁路项目、边佳兰石油炼化综合项目、沙捞越纸浆厂、泛婆罗洲大道项目、国家高速宽频网建设及巴贡水电站等项目。企业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开拓马来西亚市场,借助其天然的地理区位优势和与中东国家的宗教联系,谋划进人东盟国家和中东国家市场的长远战略。
   (2)选好经营方式
   马来西亚推行一些大型政府私营化工程,这类项目往往需要马来西亚政府提供担保,向银行、金融公司或外国机构借款,因此中国企业如果想参与,必须选择有实力、讲信誉的当地公司作为项目合作伙伴,利用其关系和背景,共同实施项目。中国工程企业进人马来西亚承包工程项目,为跟踪项目和实施现场管理,建议在当地注册公司。
   (3)实行本地化经营
   马来西亚外籍劳工数量庞大。截至2015年底,马来西亚共有合法外劳214万,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制造业、种植业、农业以及家政服务业。尽管外劳技术水平不如中国工人,但因外劳用工成本较低,且马来西亚政府未对华开放普通劳务市场,外劳成为中国企业实施承包工程项目的必然选择。中方人员应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并在商务谈判、对外协调、现场管理等岗位聘用马来西亚本地人员,利用其熟悉本地政策法律和工程实践的优势,服务于项目的实施。
   (4)量力而行
   在马来西亚开展工程承包,业主会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承包商具备一定资质,项目执行需要一定的管理能力、融资能力和人力资源,跟踪谈判项目需要较强的交涉和谈判能力,洽谈项目合约需要较广的人际关系,否则会遭遇很多困难。中国企业刚进人马来西亚时要客观评估自身实力,重视困难,总结以往中国公司的经验教训,量力而行,找好市场切人点,不要盲目行动,贪大求全,一味追求大型或施工难度高的项目,以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六)BOT/PPP方式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马来西亚政府鼓励私人资本与政府合作,开展BOT项目建设与运营,降低政府公共开支的负担。此类项目主管部门是马来西亚首相府经济计划署(EPU)主要负责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立项;2010年又设立了公私合作署(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Unit, 3PU)负责公私合营项目协调。
   马来西亚政府在政策层面大力支持BOT项目的开展,并积极修订有关法律,使马来西亚国内法律环境与国际接轨。上世纪80年代,马来西亚修订《宪法》并通过《联邦道路法案》,为高速公路项目BOT扫清障碍;90年代修汀《电力供应法案》和《电力管理条例》,为私营电站建设和运营提供法律保障;2005年通过、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仲裁法案》修订了1952年的《仲裁法》,为外资进人马来西亚本地BOT项目市场打通了最后一个环节。
   马来西亚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电站等BOT项目专营年限一般为30年左右。在马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及丹麦等,例如A. P.穆勒一马士基集团(丹麦)曾与马来西亚政府及柔佛州港务局合作,建设和运营柔佛州丹绒帕拉帕斯港(1995-2025)。